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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3-02-20     信息来源:   【字体: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职[1999]3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科学院组织拟定的《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研究员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选定开创性的研究课题的能力,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案、解决技术关键、撰写研究报告上都起到主持人的作用;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领衔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形成学科优势,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科学研究事业,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取得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含5年)。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受聘相应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受聘相应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第一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发明人)。

  3.取得的科技成果对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一完成人,五位研究员或教授书面评价)。

  4.在学术上提出有创见性的重要理论,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并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

  5.经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攻关项目等2项以上的研究,起到学科带头人作用。

  (二)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取得显著的效果或能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十名),或二等奖(前七名),或三等奖(前五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1项。(前五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六)主持重大科研开发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应用单位证明)或引进吸收消化国外高新技术作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2项(发明人)。

  第九条 成果转化条件

  任现职期间,取得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作为第一主持人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为单位、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实现年创利润80万元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可不受第七、八条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或九)、八(或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研究员须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势,能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独立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解决较复杂的学术技术问题,在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中起到骨干作用;取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出版学术专著或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科学研究事业,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含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含5年)。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3.取得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第一或第二完成人,五位研究员或教授书面评价)。

  4.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5.经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省(部)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攻关项目等1项以上的研究,或完成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取得显著效益。

  (二)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十名)、二等奖(前七名)、三等奖(前五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2项(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五)推广应用研究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一完成人,有具体证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九条 成果转化条件

  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专利(发明人)或作为第一主持人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为单位、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实现年创利润40万元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可不受第七、八条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或九)、八(或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研究员须具有本学科系统的基础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有较强的操作能力;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在实施过程中能独立解决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起到独当一面的作用,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在推广科技成果、应用实验技术的过程中,做出较显著的成绩;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有指导初级科技人员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科学研究事业,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3年以上(含3年)。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含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含4年)。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较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1项以上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论文。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独立制定研究方案,并通过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2项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1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具体证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是第一作者)。

  (二)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三)公开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1项发明专利或1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九条 成果转化条件

  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专利或主持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为单位、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实现年创利润20万元以上,并公开发表论文2篇,可不受第七、八条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或九)、八(或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